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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亚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玲,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苗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上海沛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青

书记员:周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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