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达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驰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
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驰强纺织印花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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