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达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继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继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沛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保全费141.40元,共计19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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