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惠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健,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夏瑛,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健、夏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沛欧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职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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