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沪东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忠良,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成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本宋,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东机械厂诉被告上海升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东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75元,减半收取计7,237.50元,由原告上海沪东机械厂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薇薇
书记员:陆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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