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沪利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何志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皓,男。
被告:周立人,男,1951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沪利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沪利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