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占春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仲慧,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雪华,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巨峰路XXX弄XXX号XXX楼314―2室。
法定代表人:夏冰。
被告:谢舒舒,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达实业有限公司、谢舒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8,000元,由原告上海沪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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