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鄚刊,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
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与刘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沪0104民初23939号民事裁定,冻结刘某名下银行存款333,165.8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刘某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刘某名下银行存款333,165.86元的查封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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