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奕国庆,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琳,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雄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宝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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