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顺志图文制作服务部(经营者苏成英,女,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六岭村堰湾组),经营场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盈港东路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水,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猛,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被告:上海沪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顺志图文制作服务部与被告陈开猛、上海沪迪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顺志图文制作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市青浦区顺志图文制作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颖
书记员:陆辰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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