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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浩广安全设施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炎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楠,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广安全设施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王家铭,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嘉文,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广安全设施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岳明静

书记员:张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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