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层1576A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涛,男。
被告:深圳康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
被告:广州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丹凤,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候绘丽,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康莱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腾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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