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华建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涛,男。
被告:福建欣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玉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兆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欣润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河姆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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