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付家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嗨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翟旭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丁。
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嗨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嗨猫(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沸莱德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89,830元(以下币种同),此款应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的每月月底前各支付原告4万元,余款29,830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启帅
书记员:吴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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