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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澄江装卸储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加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澄江装卸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于乾炎,总经理。
  委托代诉讼理人:李敬敏,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诉讼理人:李岗,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澄江装卸储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泉辉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  珺

书记员: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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