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XXX号XXX幢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上海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巨贸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雪梅,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巨贸仪器(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巨贸仪器(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156.25元。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泊睿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巨贸仪器(北京)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 伟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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