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石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栋迪,上海新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琼,女,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琼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不支付朱琼2018年6月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事实和理由: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朱琼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的经营活动、人事管理均由朱琼负责,故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应由朱琼自行承担。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终止的,应当支付的是经济补偿金且应根据朱琼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朱琼每月工资是4,200元至5,300元不等。
朱琼辩称,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无需向朱琼支付:1、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19,713.64元;2、2017年9月7日-2018年6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44,551.73元;3、违法解约赔偿金149,772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朱琼2018年6月的工资人民币13,866.98元;二、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朱琼2017年9月7日-2018年6月1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0,135.95元;三、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朱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49,77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朱琼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原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朱琼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称公司的经营活动、人事管理均由朱琼负责但未能提供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朱琼解约,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解约的合法性,朱琼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尚未支付朱琼2018年6月工资,一审法院根据其此前平均工资予以计算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泓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邬 梅
书记员:郭征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