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欣,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
法定代表人:冀年勇。
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臻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47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4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0.30的标准计)。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了新一年的《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黑龙江省大庆市固定样本户收视率调研;合同期限1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采用先付费后服务的方式,约定被告于2018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4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服务,但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被告长达六年多的合作,原告一直未就该笔费用向被告提起诉讼,合作期间曾多次向被告致函催讨服务费,但被告始终未能支付,双方合作期限已临近截止,被告仍未有付款意向,仅在2018年10月1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明确欠费总额。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一份《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电视收视调研等服务内容事宜约定:基本研究方法,黑龙江省大庆市固定样本户电视收视研究基于由300户家庭组成的样本小组,300户样本家庭覆盖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中心城区,每户所有常用电视均配以个人收视记录器以及其他辅助设备,以收集有关样本户每天24小时的电视使用行为;电视频道覆盖范围:乙方追踪以黑龙江省大庆市当地所有符合黄金准则并能够独立开放数据的有线电视频道,所有收视开放频道遵循“黄金准则”,即“连续12周每周平均样本收视人口必须达到国际认定标准50人或以上”才能独立开放,乙方根据以上“黄金准则”标准,保留所有有关增减受追踪频道,以及将其它频道列入分析报表与分析数据的使用之权利;固定样本电视收视数据从2018年1月1日起通过VAV收视数据分析、展示软件分析系统提供;乙方将在每天通过“Vivasys”下载数据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前一天黑龙江省大庆市电视收视数据,节假日顺延;本合约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甲乙双方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协商合同续签事宜,任何一方不再续约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本合约服务费为47万元(含税);本合约的服务费用甲方每年一次性缴付,具体缴付日期为2018年1月1日前;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逾期未付,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0.30‰的违约金,逾期一个月支付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停止服务;合同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8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与上海泓安合作情况说明》,内容为:我集团与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建立收视率调研合作以来,双方已经合作6年有余。多年以来泓安公司数据提供及时、准确,报告分析专业、详尽,双方的合作顺利、友好。目前,我集团尚有2016年27万、2017年47万和2018年47万元(共计121万元)服务费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其中27万元已开具发票。合作协议即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目前,收视调研还在正常进行。底部由被告盖章。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1)2017年7月11日、2018年4月24日两份付款函,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催款的事实;(2)原、被告于2015年12月签订的一份《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及一份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合作电视收视调研服务,约定每年服务费47万元,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服务费,至今尚欠27万元服务费未付,印证了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中所述的尚有2016年27万元服务费未付的陈述;(3)原告员工宋丽丹(songlidan@vavchina.com)发送给被告(大庆电视台丁老师XXXXXXXXX@qq.com)2018年月报及周报的Email(附件),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付款函》、《与上海泓安合作情况说明》、交通银行电子回单凭证、电子邮件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电视收视调研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法恪守履行。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与上海泓安合作情况说明》的内容,结合原告向被告发送的Email邮件及附件,可以印证原告已如约向被告提供了电视收视调研服务,而被告尚有2018年47万元的服务费未付,被告理应按约于2018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47万元的诉请,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被告逾期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每逾期一天,应向原告支付应付金额0.30‰的违约金,现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47万元服务费,原告诉请要求以47万元为基数、按日0.30‰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被告付清之日,符合合同约定,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到庭抗辩的权利,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70,000元;
二、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泓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47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30‰的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8元,减半收取计4,46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庆新闻传媒集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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