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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向阳,上海翁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绿色环保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合同款已经收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泓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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