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法弗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龚芝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骥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盈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邦(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乃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海涛,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雅,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法弗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邦(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汇邦(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认为,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3日发出的《企业迁移通知书》,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受理被告迁入登记。根据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显示,被告的注册地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变更至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2,变更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由于被告还有经营范围等事项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以直至2018年10月8日被告的注册地才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公示,被告的注册地实际早在2018年8月3日就已经迁入上海市松江区。确定本案管辖的时间节点应当是本案的立案受理时间,即2018年9月3日,在此之前被告的注册地就已经变更至上海市松江区,故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原告认为,确定本案管辖的时间节点是法院收到原告起诉材料的时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当时被告注册地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之后,法院组织双方诉前调解未果。另外,根据工商公示信息,2018年10月8日被告注册地变更登记至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XXX号XXX幢XXX室-2。原告在被告注册地变更公示之前向本院起诉合法合理,本院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院收到原告起诉材料的时间是2018年7月26日,之后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鉴于本院收到原告起诉材料时被告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且被告注册地的变更信息直至2018年10月8日才予以工商公示,故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具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汇邦(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汇邦(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张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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