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泖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菊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丙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山生态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仲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似恩,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泖港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山生态林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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