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柏宏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美香,女,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李美香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陆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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