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柏宏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要民,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要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泗房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孙文华
书记员:周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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