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陶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伟清,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司法鉴定费7,490元,合计诉讼费26,010元,由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