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仁,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伟清,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敏,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陶伟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减半收取18,520元,司法鉴定费7,490元,合计诉讼费26,010元,由原告上海泗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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