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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品勇。
  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虎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XX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寿东。
  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38元,由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汤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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