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品勇。
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虎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XX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寿东。
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志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38元,由原告上海泗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汤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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