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泛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华,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泛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泛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彤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佳璐
书记员:王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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