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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秦政铠、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飞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政铠,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姜玲,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政铠、姜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政铠、姜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7,412.4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新虹桥雅苑小区开发商上海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4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新虹桥雅苑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自2008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物业服务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其中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18元,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后原告开始对被告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业主亦按约支付了物业服务费,双方均实际履行了物业管理关系的相应权利义务。2015年5月18日,原告与上海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鉴于该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原告实际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服务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转交委托物业管理权至案外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8月5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提交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准予变更登记,原企业名称由上海东湖名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是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谢卫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94.44平方米。因被告尚拖欠原告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秦政铠、姜玲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兴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合同结束后,仍对本案所涉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作为系争小区所涉房屋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交纳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或诉讼权利。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政铠、姜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泛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412.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秦政铠、姜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盛美新

书记员:许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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