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波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星路XXX号XXX幢XXX室(上海建设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海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茜茜,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王建明。
原告上海波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波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波隆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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