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中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投资人:吴某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婷,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君,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泰中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上海东阔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泰中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于2018年11月30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泰中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中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泰中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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