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开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杜娟,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东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泰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旭博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海泰响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盈
书记员:杨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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