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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辉,男。
  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传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雄,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民德花苑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立即向原告移交工程并交付工程资料;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非法转包工程应承担的违约金9,000,000元;4.被告履约保证金6,847,895元原告可予罚没;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民德花苑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民德花苑二期工程,工程范围包括基坑支撑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及主体结构工程、屋面工程、保温工程、初装修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等;被告将工程转包他人,或不经原告同意部分转包的,按转包或分包金额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终止违约行为;被告转包工程或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施工过程中若发现被告在资金、质量、进度等方面无能力履行合同,经指令整改无效或确定无法履行时,原告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提前一周通知承包方,并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一切后果由被告承担等。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案外人阮某某,工程进度已负偏离60天以上,工地亦出现违规操作发生死亡事故及欠付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等,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遂涉诉。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系争工程的合同暂定价款为136,957,906元,目前已完成的工程量价值超过1亿元。根据法院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标的额的依据并非是系争合同的总价款或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价款,而是原告的诉请。原告诉请中包含给付之诉,故应以其主张给付的金额确认本案标的额。现其主张给付的金额并未超过1亿元,故本案仍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系争工程所在地在本市静安区,故本院依据专属管辖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  钰

书记员:吴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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