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林,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勤,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兆辉,男。
一审本诉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漕溪绿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田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闽,男。
再审申请人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本诉原告、反诉第三人上海漕溪绿地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4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与上海玻机智能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赵 超
书记员: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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