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
原告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天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13日,原告泰天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泰天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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