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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会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新,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斌。
  原告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天公司)与被告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2019年3月13日,原告泰天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泰天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上海泰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孙建伟

书记员:张钰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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