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金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松宝,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滨,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泰舫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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