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淑芹,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季智,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泰资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淑芹、季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泰资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泰资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泰资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严 霞
书记员:王琼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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