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泰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陈静,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辛磊。
原告上海泰钻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准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韩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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