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泳镪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婵娟,上海信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魁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红梅,女,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委,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泳镪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魁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王红梅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泳镪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泳镪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泳镪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泳镪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樊 杰
书记员:汪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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