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泽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褚世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荣加林。
被告:上海比特河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传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泽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比特河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并于2019年7月23日将原定的庭审转为组织原、被告进行管辖听证,但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通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中发生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解决,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并提交了涉案合同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合同中并未对管辖事宜进行详细约定,被告通路公司提交的涉案合同确有对管辖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被告通路公司拒不到庭接受法院质询,也拒不提交涉案合同原件,致使本院无法对相关合同真实性进行审查,也无法判断原告与被告通路公司之间是否就涉案合同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被告通路公司提交的合同真实性存疑,依目前证据只能认为双方未对管辖作出明确约定。现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住所地位于本市闵行区,故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据此,被告通路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通路快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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