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秀,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上海田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林,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廖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荣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廖城商贸有限公司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樊杰独任审判。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上海泽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正林
书记员:樊 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