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泾升蔬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支金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上海盈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都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佘国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泾升蔬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上海都宝食品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泾升蔬果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泾升蔬果专业合作社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泾升蔬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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