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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绍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彬,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甘雪,上海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炎表,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泾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63,17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舜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963,175.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  茵

书记员:虞增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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