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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洁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凤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洁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倪新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凡,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凤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伟,经理。
  原告上海洁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凤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洁新绿化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被告返还人民币278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30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许泾村九队梅莲路北向阳路南11.5亩土地上的房屋及大棚,作价278万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78万元。2018年12月12日,上述房屋被政府部门强行拆除,使原告遭受巨大损失,故原告提出上述请求。
  被告上海中凤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就转让房屋及大棚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不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故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应适用上述规定。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合同履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没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中凤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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