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洁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孙田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逸菲,上海衡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蓓春,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上海洁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台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甄学志、陈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蓓春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蓓春价值3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沈跃跃
书记员:周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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