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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洁驰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洁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洁驰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洁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幼华。
  被告:黄幼华,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洁驰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洁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2019年5月25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双方和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洁驰清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尚未缴纳,免于收取。

审判员:虞增鑫

书记员: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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