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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洋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慈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洋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印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东,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慈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勇。
  原告上海洋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慈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洋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07元,由原告上海洋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晨玲

书记员:王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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