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洛克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霞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佩,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一街XXX号联合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申怀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洛克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环真美声学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洛克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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