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甄清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惠南,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被申请人: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翔。
申请人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62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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