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良欣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甄清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舜昊,男。
被告: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洛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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