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善财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肖继林,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善财工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张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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