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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晶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四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伟华,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跃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东,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秋梅,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洞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技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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